卡莉赛门
【期刊名称】《行政法学研究》【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 进入专题: 汉语方言 行政法保护 。
作为权力,当然要由代表者来行使。修宪权是一种特殊的宪定权,是制宪权主体的一种特殊授权,受制于既有修宪程序,这个程序由宪法规定。
西方有很多学者就攻击其违宪。我更倾向于从制宪权的意义来界定其本质。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一个是明确监察权是一种类型的宪法权力或权能,另一个是,打破以往的党内监察权与检察院调查权、公诉权的界限,一体纳入法律的范围,走向规范化。中国以往的经济改革都是在现有宪法不变的情况下开始进行,到了某个阶段再修宪,所以有人提出良性违宪的说法。
国家对外权怎么解释?算作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多看宪法史。此外,普通话的推广与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还被具体化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法律规范体系中,而作为非通用语言的方言尚缺乏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虽然2008年国家语委启动了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录制,在不少地方也开展了语料库的建设,但这种保护只是一种记录性的治标式保护,不足以保持方言的持续发展,而对方言的活态保护基本上只是在部分地区展开。语言不平等具体表现为:语言地位不平等导致出现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高低、无法在公领域使用、语言认同度低、没有足够的教育资源培育新一代语言使用者,等等。[3]汉语方言使用者所要求的语言权,并非确保使用语言沟通,而是使用特定地域方言沟通,它蕴含着特定地域人们的文化认同。(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具体路径为:放松行政管制。政府简单粗暴地直接干预媒体语言的使用,不仅容易招致媒体的反弹和社会的批评,而且也常常导致管制手段因丧失必要的灵活性而趋于僵化和失效。
【注释】 [1]刘爱英、王培英:《论语言民族性与社会性的关系》,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2)指导高校和区积极开展上海地方语言文化进校园活动。(三)推广普通话过程中行政监管色彩过浓 我国当前的语言文字立法,重心在于推广普通话,为维护普通话的官方语言地位而过度限制汉语方言的使用,导致普通话推广过程中行政管制色彩过强。在平等权意义上,汉语方言相对于作为汉民族共同语的普通话,居于少数语言和弱势语言的地位,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为了科学保护上海地方语言文化资源,《2017年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倡导: (1)研究制定上海地方语言文化体验展示馆建设方案。[1]在国家大力推广普通话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当下,方言的式微甚至消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从此起彼伏进入人们视野的各种方言事件中可窥一斑。有专门语言立法的国家大多把对语言问题的管制设限于公共领域,比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语言法》第2条规定:本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有和非国有组织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活动中,因使用语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5]方言保护正是相关法律规范体系极度匮乏的领域,亟需引入行政指导机制,由各级语言委员会牵头,联合文化、工商、旅游、交通、民航、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劝告、建议和协商等柔性方式实施方言抢救、保持和复兴计划。方言文化具有非物质性,使得方言的传承与保护需要借助物质形态和物质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动用公共文化资源服务于方言传承、保护与复兴的物质条件建设。
自1961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将教育加入博物馆的定义和目的之后,博物馆的教育和宣传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2007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将教育调整到博物馆业务的首位,博物馆被越来越多地赋予教育使命,甚至被视为公众的终身教育平台。利用馆藏类机构保护方言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这两个基本要求。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10]即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性的措施,让每个语言族群拥有同等的尊重和承认,因而行政主体须积极提供给付,提供某方言保护所需的经费、人员、空间等资源。当前,方言保护存在着语言多样性理念缺失、宪法依据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健全、推广普通话过程中行政监管色彩过浓、保护力量薄弱、保护方式单一、物质条件不充分等问题。就其倾向性而言,又明显区分为禁方言和挺方言两类。在运用行政指导方面,上海市语言委员会的做法值得借鉴。[19]参见王莉:《博物馆的社会使命与服务内涵》,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17期。
[17]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4条还规定了公民也可以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进行调查并报告。参见范亚湘:《響應计划:你还能说一口流利的方言吗?》,载2015年7月30日《长沙晚报》第03版。
因此,对方言的保护可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有内容,将汉语方言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管理和专门保护。在方言保护实践中,消极地采取一视同仁的平等,而不是从尊重差异的角度积极提供弱势语言存续的物质条件,无异于缘木求鱼。
基于此,行政主体往往对方言等少数语言采取善意忽视的态度,从而减少自身侵害公民语言权利的可能性。[3]参见[法]海然热:《反对单一语言—语言和文化多样性》,陈杰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29页。
二是方言的产学研协同开发利用。此种义务可以被视为德国行政法学家福尔斯托霍夫提出的生存照顾义务,即国家应当提供金钱、物质或者服务,以提高或者改善人民的物质或者精神生活的品质。[14]田鹏:《集体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4页。因此,应该通过方言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平台进行方言教育和学习。
(二)语言平等的应有之义 语言问题的症结在于不同语言所带来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与资源的差异,因而产生语言不平等。[10]杨解君:《行政法平等原则的局限及其克服》,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5期。
[9] 语言平等的第一层含义是反对语言歧视,实现对少数语言、弱势语言的保护,使其不因语言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7]響應计划是2015年7月5日,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出资465万元启动的一个方言保护计划。
方言只有在使用中才得以存续和保护,因而有必要为方言的使用预留合理的空间。对方言保护的关切主要在民间,如汪涵的響應计划、[7]各高校及一些研究机构的方言保护研究等,来自于政府方面的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则明显不够。
反之,方言保护则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只能从《宪法》22条规定的发展文化事业的国家任务条款,以及第47条规定的文化权利与自由中予以推定。[22][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40-441页。另一方面,在国家语言治理视域下,可采取公私合作的契约式方言保护进路,[22]通过非正式协议、规范、市场机制、第三方监督、专家代理甚至正式的契约,就方言的记录保存、补贴资助、商业化使用等形成合作机制,从而增加各级政府、各地方言学者、各种方言母语者的责任心。第三,方言文化的公共性。
比如,可以通过地方规章设立若干濒危方言保护区。(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化行政管理关系,属于文化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对于方言,国家的主要作用方式是存续和保护。
[15]方言保护正是相关法律规范体系极度匮乏的领域,亟需引入行政指导机制,由各级语言委员会牵头,联合文化、工商、旅游、交通、民航、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劝告、建议和协商等柔性方式实施方言抢救、保持和复兴计划。[10]即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性的措施,让每个语言族群拥有同等的尊重和承认,因而行政主体须积极提供给付,提供某方言保护所需的经费、人员、空间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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